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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朗普LEPCO”商标复审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0-10-10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东莞市朗普工程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因第6773384号“朗普;LEPCO”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于2010年8月10日委托我精哲AB娱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6773384号“朗普;LEPCO”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情点评:

提起复审必须以相关法律为支点,通过认真比较申请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与引证注册商标的详细信息,参照《商标法》《商标实施条例》《关于民事商标问题纠纷解释》《商标审查及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研读法律、法规关于商标在先权利、商标显著性、商标近似的判断等方面的规定,揣摩商标局驳回的理由,根据现有的事实,寻找出对自己有利的申请驳商标申请注册复审的规定。商标局以“LEPRO”作为引证商标驳回申请商标“朗普;LEPCO”,我东莞市精哲AB娱乐有限公司充分陈述驳回理由,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朗普;LEPCO”商标与引证“LEPRO”不近似。商评委最终采纳代理人意见,裁定“朗普;LEPCO”商标予以初步审定,最终成功取得商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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