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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YLJS”商标复审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0-08-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3年12月5日对福建省友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第11725278号申请商标“YLJS”作出驳回决定,引证商标为“怡丽居门业YLJ”(注册号:8681863)。我司受申请人委托,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并予以初审公告。

经分析,我们认为之所以商标局做出驳回决定,是因为其片面地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的英文部分近似,从而忽略了商标整体及显著部分。更何况审查员认为近似的部分也有着显著区别。

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理由如下:

首先,构成方式及整体表现形式截然不同。申请商标由单纯的英文字母构成,引证商标则为中英文的组合,且中文为该商标的显著部分。

其次,设计风格迥异。申请商标经过设计,字母“L”和“J”构成一个直观又完美的对称图形,符合中国人讲究对称的审美要求。引证商标中的英文“YLJ”显然是中文“怡丽居”三个字首字母的缩写,且无任何独特设计。

最后,呼叫方式无近似性可言。根据我国消费者的认知习惯,看一个商标首先想到的便是其名字,因此引证商标给消费者留下印象更多的是汉字“怡丽居门业”而不是英文“YLJ”,即便英文部分申请商标也比引证商标多了个字母“S”,其发音自然不可能构成近似。

我司以清晰、条理的思路,精炼、娴熟的的语言,围绕商标法相关规定及审查原则,据理力争,向商标局有力地论述了两商标不足以构成近似这一观点。最终获得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同意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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