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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类-烟草烟具

    烟草和烟草代用品;香烟和雪茄;电子香烟和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烟具;火柴。

    [注释]

    第三十四类主要包括烟草和烟具,以及某些用于吸烟和烟具的附件和容器。

    本类尤其包括:

    ——非医用烟草代用品;

    ——用于电子香烟、吸烟者用口腔雾化器的调味品(香精油除外);

    ——烟用草本植物;

    ——鼻烟;

    ——某些与烟草和烟具有关的附件和容器,例如:吸烟用打火机,烟灰缸,烟草罐,鼻烟壶,雪茄保润盒。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医用无烟草香烟(第五类)。

    ——电子香烟用电池和充电器(第九类);

    ——汽车用烟灰缸(第十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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