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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7OT”商标复审成功案例

    发布时间:2020-08-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3年8月27日对东莞市玥行商贸有限公司的第11260316号商标“7OT”作出驳回决定,引证商标为“TOT”商标。

    经分析,我们认为商标局做出驳回决定的原因是主观误认为东莞市玥行商贸有限公司的商标是“TOT”,从而判定其与引证商标“TOT”近似。事实上,申请商标不是“TOT”,而是“7OT”。“7OT”和“TOT”,一个是数字“7”,一个是字母“T”,两者整体含义上是完全不同的。并且,两者在外观和读音上也是区别明显的。根据商标审查原则的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而审查员仅仅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将具有独特意义的商标“7OT”误认为“TOT”而判定两商标近似,这对于东莞市玥行商贸有限公司是不公平的。

    东莞市玥行商贸有限公司认为我们的分析有理有据,因此欣然接受了我们的建议,委托我司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出评审请求,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并予以初审公告。我司专业人员随即整理复审材料,并提出了充分的驳回复审理由,最终获得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现申请商标已经初步审定。

    附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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